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戶嘉義縣 竹崎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就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檢察官陳盈錦書記官莊川億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當庭給付給原告,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乙○○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莊川億審判長法官陳鴻清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