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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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644號
調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交簡附民移調25號因96年度交簡字第644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下午3時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瑜玲書記官陳香君調解委員陳麗春朗讀案由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1日當庭給付參萬元整。其餘肆萬元分為八期,自96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644號案件過失傷害告訴。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香君法官王瑜玲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香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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