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高亭瑄 訴訟代理人 胡智民 被告 杜懿凡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懿凡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高亭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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