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95號聲請人 邱姵瑜 相對人伍航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9月3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雙方金額如附件所載(勞資雙方簽署確認,詳如附件),資方表示將於108年10月4日前給付,…」(按附件所記載「邱姵瑜」之合計金額共計新台幣20萬8697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特休未休工資」、「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部分,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雙方金額如附件所載(勞資雙方簽署確認,詳如附件),資方表示將於108年10月4日前給付,…」(按附件所記載「邱姵瑜」之合計金額共計20萬8697元),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8年9月30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8619100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