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代理人 邱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2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南分行

生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1月31日

11,3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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