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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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卓文彬

黃慶梁

被上訴人 賴忠慶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卓文彬、黃慶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9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及違約金,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不動產買賣之價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2,075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91,9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91,90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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