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凡樂音響有限公司石仲棋張志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參照)。又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凡樂音響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然聲請人未於書狀中表明該公司清算人及備查資料,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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