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己○○
丁○○庚○○戊○○辛○○原告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彬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新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蕭輔導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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