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預納費用聲請付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預納費用聲請付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第二審判決之繕本,及確定證明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114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通知,准予代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29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葉介超 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曾向本院聲請閱覽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卷宗,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准許,惟因聲請人於閱覽卷宗後欲代位葉介超辦理分割登記,經地政機關要求聲請人提出有本院證明「前開書狀與正本相符」章戳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再聲請預納費用聲請付與上開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繕本等節,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486號卷、109年度聲字第42號卷後,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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