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聲請人 柯盈君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10×43=3,01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564,305元,但查聲請人年僅27歲(00年生),近二年持續有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故務必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之必要?
三、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表示名下有「2011車,數量1」,請說明前開車輛是何人於何時所買?購買之價額為何?
四、觀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計322,924元,顯不足以支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329,500元,請說明其如何支應該不足額之部分?
五、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關於聲請人之工作情形,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1、查聲請人近二年間,曾分別於匯豐汽車公司、玩具總動員企業社、捷招管理公司任職,請分別說明離職之原因為何?若屬非自願離職,是否領有離職金等賠償?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之。
2、陳報上開「匯豐汽車公司」、「玩具總動員企業社」、「捷招管理公司」之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
3、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暨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工作情形(須包括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是否加班等);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表列聲請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陳報日止,各月之工作所得數額。
七、請提出近半年內,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6,000元」、「交通費500元」、「日常生活1,000元」、「電話費2,000元」之繳費單據、費用收據等證明文件到院;另請說明支出之「日常生活」項目為何?有何支出必要?
八、請陳報聲請人自105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其所有因承租房屋而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到院,並說明何以在前開期間,有多次變更租金之紀錄?目前非承租每月5,000元之房屋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一、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