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世代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玉 訴訟代理人 余豊竹 送達代收人 余豐竹 被告川元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六千二百七十一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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