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吳金燦 被告 黃郁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郁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原告吳金燦據以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詐欺犯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711號、109年度易字第464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本院仍維持原審此部分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