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1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