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五月七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四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經本院於同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回執),上訴人迄未補提理由狀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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