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有所誤寫,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