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2,600元,應徵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