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豪鋮選任辯護人張馨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
6年1月1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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