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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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張庭尚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613,166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附表:
┌────────────┬─────┬───────┬────┬────────┐│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苗栗縣○○鄉○○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03地號土地│││84.72│30,242│├────────────┤388/10000│9,200├────┼────────┤│204地號土地│││727.32│259,624│├────────────┼─────┼───────┴────┼────────┤│建物門牌:苗栗縣三義鄉雙│1/1│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屋│323,300││湖村11鄰雙草湖169之28號││課稅現值為323,300元。│││2樓││││├────────────┴─────┴────────────┼────────┤│合計│6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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