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康世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被告采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被告幸福One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宜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80,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提出被告幸福One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原告所列之被告采鑫建設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請求返還之標的│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竹南鎮)│(㎡)│(元/㎡)│以下四捨五入)│├──┼─────────┼────┼──────┼────────┤│1.│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353│12,576元│4,439,328元│││43-3地號││││├──┼─────────┼────┼──────┼────────┤│2.│成功段256-5地號│172.39│2,557元│440,801元│├──┴─────────┴────┴──────┼────────┤│合計│4,880,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