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鍾曼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苗栗郵局劃撥代繳經│鍾曼娜│苗栗郵局│104年10月1日│4,800元│P0000000││││常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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