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二、四所示簽帳單上之偽造之「甲○○」署押共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附表一、二、四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附表三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非豐、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刑。另被告偽造於簽帳單之「甲○○」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盜刷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部分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消費金額│罪名及刑責│├──┼──────┼────┼────┼────────────┤│一│95年7月31日│中國石油│500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應沒收之。│└──┴──────┴────┴────┴────────────┘附表二:盜刷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部
分┌──┬──────┬────┬────┬────────────┐│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消費金額│罪名及刑責│││││││├──┼──────┼────┼────┼────────────┤│一│95年8月14日│台亞石油│842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股份有限││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公司永康││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站(臺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縣永康市││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中山北路││造之「甲○○」署押壹枚,││││815號)││應沒收之。│├──┼──────┼────┼────┼────────────┤│二│95年8月18日│ 樂客多 企│567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 鎮忠孝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三│95年8月19日│ 樂客多企 │372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之││││街35號1││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附表三:盜用大眾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預借現
金部分┌──┬──────┬────┬────┬────────────┐│編號│借款日期│借款地點│借款金額│罪名及刑責│├──┼──────┼────┼────┼────────────┤│一│95年8月2日│臺南縣新│1400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化鎮中正││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路374號││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盜刷荷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0000號)部分┌──┬──────┬────┬────┬────────────┐│編號│消費日期│消費地點│消費金額│罪名及刑責│├──┼──────┼────┼────┼────────────┤│一│95年7月11日│樂客多企│327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二│95年7月16日│樂客多企│340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三│95年7月18日│樂客多企│371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四│95年7月19日│中國石油│840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股份有限││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應沒收之。│├──┼──────┼────┼────┼────────────┤│五│95年7月25日│三皇三家│328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活飲食││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館││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應沒收之。│├──┼──────┼────┼────┼────────────┤│六│95年7月29日│樂客多企│351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七│95年8月29日│家福股份│819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有限公司││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應沒收之。│├──┼──────┼────┼────┼────────────┤│八│95年8月29日│樂客多企│340元│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業股份有││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限公司(││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臺南縣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化鎮忠孝││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街35號1││造之「甲○○」署押壹枚,││││樓)││應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