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王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1│2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