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花麗雯 即 花麗輝 之.代理人 熊廣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6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89│├──┼──────────┼───────┼──┼──┤│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