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翁金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7年度簡附民字第
105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760
元,其中除手機保護套500元及SIM資料恢復2,500元,為原告
因被告竊盜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請假代班工資3,360元、計程車車
資3,760元及精神損失賠償20,000元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