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羅博童 代理人 阮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