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周秀珍 (即 陀美華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陀潤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滙豐證券│00-0000000-0│1│5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