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賴雪(即 郭献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