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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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黃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吳阿治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姊吳阿治於民國63年5月11日出境日本,失蹤後迄今已逾47年,爰聲請對吳阿治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雖有規定,惟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經查,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之姊吳阿治於民國63年5月11日出境後,未再返回臺灣,然出境未返臺,可能係遷居或定居國外所致,已難據以推斷吳阿治確有失蹤而生死不明之狀態。且查,依聲請人提出吳阿治戶籍謄本,其上記事欄記載吳阿治於62年10月與日本人 神山義幸 結婚,63年5月11日出境日本,70年8月4日代辦遷出戶籍,可見相對人係因與日本人結婚後出境遷出國外,顯非失蹤。又經本院
110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可供證明或釋明相對人吳阿治業已失蹤之證據,該裁定業於
110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故依聲請人之舉證,尚無法釋明吳阿治已失蹤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郭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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