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小明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本案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具狀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13至1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2日│106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3330號│18902、19779、│18902、19779、││││19972、21839、│19972、21839、││││22755、24817、│22755、24817、││││24886、25150、│24886、25150、││││25954、26813、│25954、26813、││││27460號│2746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2│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實││3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2│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決││37號│2224號│2224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64│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號├─────────┴─────────┤│││編號2至12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4日│106年9月8日│106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8902、19779、│18902、19779、│18902、19779、│││19972、21839、│19972、21839、│19972、21839、│││22755、24817、│22755、24817、│22755、24817、│││24886、25150、│24886、25150、│24886、25150、│││25954、26813、│25954、26813、│25954、26813、│││27460號│27460號│2746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決││2224號│2224號│2224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編號2至12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10日│106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8902、19779、│18902、19779、│18902、19779、│││19972、21839、│19972、21839、│19972、21839、│││22755、24817、│22755、24817、│22755、24817、│││24886、25150、│24886、25150、│24886、25150、│││25954、26813、│25954、26813、│25954、26813、│││27460號│27460號│2746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決││2224號│2224號│2224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編號2至12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9月4日│106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8902、19779、│18902、19779、│18902、19779、│││19972、21839、│19972、21839、│19972、21839、│││22755、24817、│22755、24817、│22755、24817、│││24886、25150、│24886、25150、│24886、25150、│││25954、26813、│25954、26813、│25954、26813、│││27460號│27460號│2746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決││2224號│2224號│2224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108年度執字第15號││├─────────┴─────────┴─────────┤││編號2至12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6月11日│106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8902、19779、│18902、19779、│18902、19779、│││19972、21839、│19972、21839、│19972、21839、│││22755、24817、│22755、24817、│22755、24817、│││24886、25150、│24886、25150、│24886、25150、│││25954、26813、│25954、26813、│25954、26813、│││27460號│27460號│2746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決││2224號│2224號│2224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號│108年度執字第16號│108年度執字第16號││├─────────┴─────────┴─────────┤││編號13至15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223│││││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實││236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判││2365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