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 洪啟豪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被告 江銀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