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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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再審原告 雨沛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杰陸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再審被告 林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應徵本件再審之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雅婷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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