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106年訴交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泰山選任辯護人賴盈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106年訴交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泰山選任辯護人賴盈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