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郭宗綸
郭淑慧 郭聰良 郭蔡蜜貞 郭顏玉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文得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各給付如本院
104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附表甲(下稱附表甲)所示即自民國97年8月27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相當於五年法定租金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各給付再審原告每年如附表甲所示相當於一年法定租金之金額。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5,707元【計算式:135,715+135,715+135,715+135,715+542,847=1,085,707】,應徵再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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