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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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核有原告於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正確之被告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程式之欠缺(起訴時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分局長應為 連金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繕具書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