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6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喬甯 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