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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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字第一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翔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陳志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