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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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號抗告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淑美 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9日107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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