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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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素紋
張舒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素紋於民國104年8月12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光明一路與縣政九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逕行左轉,適被告張舒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直行駛至,本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逕行通過,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雙方人車倒地,被告黃素紋受有右顏面、前胸、右小腿鈍挫傷之傷害,被告張舒婷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前額、右手、下背及兩膝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黃素紋、張舒婷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素紋與被告張舒婷達成和解,且於105年11月9日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本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和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