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宏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9日止累計244,985元未給付,其中93,016元為本金、151,88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0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9日止累計104,982元未給付,(其中30,545元為本金,74,43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宏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93016││2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宏瑞│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545││2月30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