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6號上訴人 柯美如
何汝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蔡秀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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