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木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106年度審訴字第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木枝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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