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宗霖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芬
博鰲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世文 人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訴之聲明第1-3、7項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之買賣行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代為受領價金,王振芬應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博鰲建設有限公司、林世文所有部分,因上訴人主張其對博鰲建設有限公司、林世文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低於附表編號1至6不動產之價值(此部分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共計36,464,084元),故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另就原審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確認就附表編號7至9所示不動產為博鰲建設有限公司所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不動產之價值計算核定為7,997,400元(依建物課稅現值計算),而訴之聲明第5、6項則應併入第4項計算。茲因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至3項及第4項之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共17,9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額(新││││(㎡)│(元/㎡)│範圍│臺幣:元)│├──┼──────────┼─────┼──────┼───────┼────────┤│1│高雄市○○區○○段│180│26,000元│1/1│4,680,000元│││1450-1地號│││││├──┼──────────┼─────┼──────┼───────┼────────┤│2│高雄市○○區○○段│188│26,000元│1/1│4,888,000元│││1450-13地號│││││├──┼──────────┼─────┼──────┼───────┼────────┤│3│高雄市○○區○○段│211│26,000元│1/1│5,486,000元│││1450-14地號│││││├──┼──────────┼─────┼──────┼───────┼────────┤│4│高雄市○○區○○段│297│26,000元│1358/3200│3,277,024元│││1451地號│││││├──┼──────────┼─────┼──────┼───────┼────────┤││(編號1至4合計)││││18,331,024元│├──┼──────────┼─────┼──────┼───────┼────────┤│5│高雄市○○區○○段│507.98│22,000元│1/1│11,175,560元│││962-12地號│││││├──┼──────────┼─────┼──────┼───────┼────────┤│6│高雄市○○區○○段││建物現值│1/1│6,957,500元│││179建號││6,957,500元│││├──┼──────────┼─────┼──────┼───────┼────────┤││(編號5、6合計)││││18,133,060元│├──┼──────────┼─────┼──────┼───────┼────────┤│7│高雄市○○區○○段││建物現值│1/1│2,382,700元│││4163建號││2,382,700元│││├──┼──────────┼─────┼──────┼───────┼────────┤│8│高雄市○○區○○段││建物現值│1/1│2,353,200元│││4164建號││2,353,200元│││├──┼──────────┼─────┼──────┼───────┼────────┤│9│高雄市○○區○○段││建物現值│1/1│3,261,500元│││4165建號││3,261,500元│││├──┼──────────┼─────┼──────┼───────┼────────┤││(編號7至9合計)││││7,997,400元│├──┼──────────┼─────┼──────┼───────┼────────┤││(編號1至9合計)││││44,461,484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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