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大瑋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準用於抗告程序,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0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郭大瑋對於本院上開裁定,已經捨棄抗告,有其簽署之捨棄抗告權聲明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權業經喪失,自不得提起抗告。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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