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品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元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品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元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