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9萬2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