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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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沈樹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31日及95年1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及5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6日至129年1月25日止、以及自95年12月14日至130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月24日及95年12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及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114年2月15日及114年2月25日止,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其利息,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目前尚欠本金1,404,1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1313│建│││269│4分之1│沈樹明│└──┴───┴────┴───┴───┴────┴─┴──┴──┴────┴─────┴────┘┌──────────────────────────────────────────────────────┐│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3號│├──┬───┬─────┬────┬─────┬─────┬───┬────────────┬───┬───┤││││││││附屬建物││││││││建築式樣主││├───┬───┬────┤│││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361│花蓮縣花蓮│花蓮市德│住家用、鋼│3層111.7│111.7│陽台│11.05│平方公尺│全部│沈樹明││││市○○○街│安段1313│筋混凝土造│││││││││││178巷12號3│地號│、4層│││││││││││樓││││││││││└──┴───┴─────┴────┴─────┴─────┴───┴───┴───┴────┴───┴───┘共有部分:花蓮縣花蓮市○○段2363建號,面積:10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