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田秀英 即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8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
8日至144年8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2,000,000元及34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19日至114年9月19日止,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其利息,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949,9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747│旱│││96.07│全部│田秀英即│││││││││││││林秀英│└──┴───┴────┴───┴───┴────┴─┴──┴──┴────┴─────┴────┘┌────────────────────────────────────────────────────────┐│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主要│││附屬建物││││││││建築材料及房││├───┬───┬────┤│││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屋層數│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667│花蓮縣新城│新城鄉大│住家用、鋼筋│1層54.17│108.34│陽台│20.3│平方公尺│全部│田秀英即│○○○鄉○○街6│漢段0747│水泥加強磚造│2層54.17││雨遮│1.05│││林秀英││││巷1號│地號│及鋼骨空心磚│││││││││││││、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