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泫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延維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尚積欠尾款一百九十萬七千五百元未付。」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尚積欠尾款一百九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元未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