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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