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調字第13號聲請人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定,並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設於台北縣樹林市○○里○○路○○○巷○○弄○號4樓,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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